個人破產制度不會成為老人的保護傘
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專家解讀
建立個人破產制度,要最大限度地消除企業家的後顧之憂,激發市場參與者的積極性,鼓勵創新,容忍失敗,使創業創新成為深圳經濟發展最根本的動力
個人破產制度不僅能保證債權人實現公平合理的折價支付,而且能讓誠實守信的債務人擺脫債務纏身的困境
至於自由財產的範圍、免責的範圍和免責的濫用,相關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,個人破產制度不會成為失信企業主的保護傘
《企業破產法》頒佈14年後,個人破產制度終於在深圳破冰。
6月2日,《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草案)向社會公佈並徵求意見。草案共分總則、申請與受理、管理人、債務人財產、破產費用與共同利益債務、債權申報、債權人會議、重整、和解、破產清算、簡易程式、法律責任和補充規定等13章,共157篇。
這一具有改革意義的“破冰”之舉,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。也就是說,在深圳經營誠信但不幸破產的企業家,可以通過個人破產制度,規避集體債務無限轉嫁給個人和家庭的風險。
以深圳為起點,個人破產制度如何走向全國?深圳模式能否複製到其他地區?個人破產如何實現有限的“債務减免”?
解憂
防範金融風險
我國《企業破產法》於2007年實施,但在處理個人破產方面一直缺乏針對性的法律規範。
由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,企業經營風險向個人和家庭轉移,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的精神。同時,也為高利貸、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管道創造了生存空間。
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相關解釋中指出,推進個人破產條例立法的初衷是規範個人破產程式,調整債務人、債權人等的權利義務利益相關者,促進誠實債務人的經濟再生,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。
“建立個人破產制度,要最大限度地消除企業家的後顧之憂,激發市場參與者的創業熱情,鼓勵創新,容忍失敗,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解釋性檔案中指出:“把創業創新作為深圳經濟發展最根本的動力。”。
在新通過的民法典中,契约明確禁止私人高利貸。事實上,除了保護個體工商戶,個人破產制度還具有補充契約的重要意義:防範金融風險。
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庭法官曹啟陽指出:“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將有利於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。當今的商業社會需要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。當社會信用體系缺失時,就會出現各種金融風險。”
作為中國的經濟特區,深圳的個人破產制度首先在這裡破冰,這也與深圳的制度優勢有關。
去年1月14日,深圳破產法院正式成立,這是中國首家破產法院。同時,個人債務集中清算試點工作也推動了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。
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陳景山介紹,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製定